组织实施
第五条 能力培养规划和年度能力提升计划的制定
(一)学院按五年一个周期,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制定教师能力提升规划及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师能力提升。
(二)学院在五年能力提升规划的基础上,拟定教师能力提升培养的年度计划,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报人事处审核。
(三)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同年度外出学习进修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学院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内容要求与经费资助
第六条 教师能力提升指教师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学科及工作有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和访学进修等能力培养。
第七条 学院教师能力提升培养,应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级不同确定培养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学院应充分利用学校一级学科博士点、海南省“一区一港”建设等平台和契机,加大对本院相关学科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扶持。
第九条 重点培养项目
(一)攻读博士学位。40周岁(含)以下(1978年1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按学校规定,我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属于一级博士点学科(含建设)单位,其具有博士学位专任教师须占75%以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专任教师须占45%以上。为改善学缘结构,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定向报考国际知名大学或国内高水平大学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学科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方向一致;在国(境)内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时间为一年;在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时间根据对方高校学制而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经费资助按《海南大学教师能力提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院给予适当补助,具体金额由学院和教师协商确定(下同)。
(二)出国(境)研修。45周岁(含)以下(1973年1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半年以上的出国(境)研修经历。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接受系统的国际化学术培养;重点支持各专业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
(三)双语教学能力提升。为提升我院现有的双语教学水平,加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比例,学院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专任教师进行专业的英语训练,通过参加各类出国留学外语资格水平能力培养与考试,鼓励英语水平突出或有出国留学经历的青年教师到双语教学的第一线,全方位进行双语教学,加速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具有国际化视野,能灵活运用英语全程进行课堂教学的专业教师。
第十条 一般培养项目
(一)国内访学进修。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每年选拔部分教师到国内高水平大学做访问学者或进修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博士后研究。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教人员到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原则上应为省外“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系统的科研院所,脱产时间为一年。
(三)骨干教师进修。主要培养形式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能力培养班和单科能力培养、交流讲学、短期访问、合作研究等。
(四)新进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培养以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工作实践为主,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1.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安排。
2.入职培训。主要包括科研与教学、校情校史、学校规章制度、岗位要求、师德师风与学术规范等主题内容,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安排。
3.业务培训。对无教学经历的新进青年教师(不含辅导员)实行一学年的导师指导制度,由学院指定一名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进行一对一的“传帮带”业务指导。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在报考和联系培养单位前,须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审批。学院党政领导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需要,将年度教师能力提升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其中,处级干部申请能力提升计划须经组织部审批,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专职辅导员申请在职能力提升计划,需经学院、学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培养时间超过3个月(含)以上的教师,在赴外学习培训前,须与学院和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学习培训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列入博士培养计划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服务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第十四条 提交总结。申请人能力提升学习结束后,须向学院和人事处提交学习总结、相关档案材料和学历、学位证及其他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在能力提升培养期间,不得改变培养计划和培养形式,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学院和人事处同意后才可调整。未经批准更改培养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养协议处理,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在校工作不满两年的,不能申请脱产攻读学位和六个月(含)以上的能力提升培养;不满一年的,不能申请三个月(含)以上的能力提升培养;已参加过六个月(含)以上的能力提升培养期满后,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三个月(含)以上的能力培养项目。
第十七条 能力提升培养期满后,所有参加能力提升培养的教师应按期返校报到,不得延期;参加出国(境)能力培养的教师,须严格按照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回国返校报到,不得借故拖延、滞留不归。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与能力提升培养教师的联系,关心外出能力提升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在年度考核时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期满考核
(一)教师参加国内能力培养(脱产期不超过一年),按期完成能力培养任务后,向学院和人事处提交总结或研修报告一份;
(二)教师参加一年以下的出国(境)能力培养,按期完成能力培养任务后,向学院和人事处提交总结或研修报告一份;
(三)教学科研人员参加一年以上(含)的出国(境)研修,按期完成研修任务,期满回国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报到手续并向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海南大学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表》、双语教学课程大纲、访学总结报告。回国两年内,以国(境)外教学模式开设1门双语课;或者发表1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被SSCI收录;或者申报立项国家级课题1项。
(四)参加双语教学能力提升培养结束后的教师,必须开设一门双语教学课程,要求从教材、讲义、课件授课语言均使用英语,由教务处牵头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所在单位。
(五)新进青年教师一对一“传帮带”业务指导培养期满后,由学院牵头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与人事处。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经学院和学校同意派出参加国内能力培养的,能力培养期间(脱产期不超过一年)享受基本工资和学校核拨到学院相应职称、职级教师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和学校同意派出参加中长期出国(境)能力培养的,能力培养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国外生活包干费;参加短期出国(境)能力培养的,能力培养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部分国外生活包干费。
第二十二条 双语教学能力达到合格标准要求且教学效果良好,并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可按2-3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培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教学工作量减免,享受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并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2018年5月28日